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个关键点
一是生效日期
2016年9月1日起。
二是公益性捐赠支出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单政府部门每年都会更新发布。例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等等。
三是年度会计利润
是在企业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计算,而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的利润。
四是扣除标准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
假设a企业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年度利润都是1,000万,且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企业在2017年向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捐赠400万。
2017年至2020年每年准予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000*12%=120万
2017年,实际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0万;
捐赠前的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
捐赠后的企业所得税:(1,000-120)*25%=220万。
2018年,实际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0万;
捐赠前的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
捐赠后的企业所得税:(1,000-120)*25%=220万。
2019年,实际扣除的捐赠支出为120万;
捐赠前的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
捐赠后的企业所得税:(1,000-120)*25%=220万。
2020年,实际扣除的捐赠支出为40万(400万-120万-120万-120万);
捐赠前的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
捐赠后的企业所得税:(1,000-40)*25%=240万。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