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科技局文件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根据《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韶科〔2017〕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奖补对象及标准
第一条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第二条 对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财政予以1万元/件的一次性奖补。
第三条 对引进到韶关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的,市财政资金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第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地银行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补助。每个年度内每家高新技术企业贴息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其利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
第二章 申报条件、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为韶关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或申报时已完成整改;
(三)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时应在有效期内、签署承诺函(附件6)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累计完成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或500万元(培育库入库企业);
2、申报时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已在韶关市实现的营业收入或缴税总额不低于企业迁出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缴税总额。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告知申报流程、时间安排等事项。
(二)企业申请。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填写《xx申请表》(附件1-5)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提交至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三)审核公示。各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核实,汇总后填写《韶关市xx县(市、区)xx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7-11),并以正式行文方式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汇总材料组织专家审核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经核实无误后发布公示。
(四)批准拨付。根据公示结果,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交资金拨付安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行文通过国库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1、《xx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文件(有证书的需附上);
4、企业在银行办理的开户许可证;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
6、区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综合统计快报报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统计报表(高新区外高企);
7、规上企业需提交在统计部门填报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
8、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培育库入库企业需提供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工商等部门已完成整体迁移等证明材料。符合第五条第(三)点条件1的企业还需提供完成实际投资额等证明材料,符合第五条第(三)点条件2的企业还需提供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缴纳税收或营业收入等证明材料。
9、贷款合同及在有效期年度内已兑付贷款利息的银行单据、贷款清单等;
10、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佐证材料。
其中,第1-5项必须提供,属高新技术企业都必须提供第6项,属规上企业的必须提供第7项,办理整体转移的必须提供第8项,办理贷款补助的必须提供第9项。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的子女入学(园),可按规定向各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教育部门按就近优先原则统筹安排。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申报企业要落实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规上企业还需要落实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作。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奖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未履行承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奖补资金、将申报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征信系统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申报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